武汉商学院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baowei发布时间:2018-11-22作者:浏览次数:317

武汉商学院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道路交通、饮食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电力设施等)、集体活动(文体、教育教学活动等)、健康卫生、网络信息安全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消防、危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都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构建学校两级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各类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规范上网行为,维护校园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排除;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本单位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单位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用电安全、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体育运动安全、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涉外安全、就业安全、防盗防病防自然灾害安全等。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新生入学、节假日寒暑假前实施,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校园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

(二)校园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禁鸣等。

(三)校园机动车道要合理设置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速度。

(四)改善校园交通环境,保障路灯照明,制止机动车辆乱停放。

(五)严格进行校园交通日常管理,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通行证制度和外来车辆出入登记、收费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通畅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明显警示标志。

(七)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遇风、雨、雪、雾等按规定必须停运的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食材,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检查身体。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服务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招标来学校的学生食堂经营单位,在合同协议中要明确有关安全条款和相关职责。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及生物活性(传染)等危险品的管理。各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校内各种用途的建筑设施的性质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指导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学校内的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学校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各种用途的建筑物进行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凡经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主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后勤集团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和维修,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教育教学、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三条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凡在校园、礼堂、饭厅、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文体活动,举办活动的单位,在活动举办的三日前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各院部组织的文体活动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其他各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班级和院部属学生社团组织的文体活动由所在院部领导审批;校属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文体活动由团委审批。以上各类经审批后开展的活动均须报保卫部(处)备案。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文体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好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保卫部门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治安工作措施和方案给予指导,必要时派人协助,及时处理影响现场秩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部门提出改变活动计划建议,情况紧急时应责令中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属学校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保卫部(处)承担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和管理。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指导与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陪护、治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卫部(处)坚持24小时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及其他群体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和校主要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人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档案室和机要室等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卫生药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各单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校主要领导,并根据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搜查师生员工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武汉商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商学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商学院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同时承担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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