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道路、园林、教学区、生活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进行的治安、秩序、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校园内活动的人员(包括外专外教、外国留学生以及临时来校工作、学习、居住、来访等人员)和单位、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监督执行。保卫部(处)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责令其离开校园。本校师生员工由保卫部(处)通报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经学校批准后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教职工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负连带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校门口、宿舍、教室、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纠缠或辱骂管理人员。学校师生员工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卫部(处)做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由责任人员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反本规定所得要退回原主,所使用的工具和查获的违禁品可以没收。由于生理缺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自主行为能力的原因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不予处罚。醉酒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强制约束到酒醒。
第六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七条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的;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九条校门秩序管理规定
(一)进出学校的人员及车辆,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并服从管理。来访会客者需办理会客登记手续。门卫人员对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以及所携带(运载)物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询或限制出入。禁止翻越校园围墙、护栏进入校园。
(二)车辆进入校园内须遵守校园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并按交通标志行驶,禁止超速、鸣喇叭。车辆停放必须停入划定的车位或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校园主干道上及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等非存放场所不得停放车辆。应收费车辆需按规定收费。
(三)携物出校者,公共财物须持有所在单位的证明,私人物品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
(四)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取得学校宣传部门许可,履行入校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五)未经允许,不得在校门区域张贴、书写、悬挂、摆放宣传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部(处)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已经进入校园的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要乘出租车入校的,必须向保卫部门管理人员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入校。严禁在校内停车待客或空驶揽活,不得在校门处逗留。
(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缓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注意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园内鸣笛。
(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行驶和停靠,严禁上班期间在行政办公楼前停车(可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和堵塞正常交通。
(四)师生驾驶机动车和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并服从保卫部(处)管理,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禁止在校园内非指定区域练车,否则将取消其在校园内行驶资格。
(五)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不得高速骑车,不得有相互追逐、曲线绕行、双手撒把等危险行为。
(六)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体育、娱乐和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部(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集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校人员出入学生宿舍时应出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宿管检查;
(二)外来人员到学生宿舍,必须进行登记,经宿管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各寝室的寝室长是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寝室的安全工作;
(四)最后离开寝室的人要关好窗、锁好门;
(五)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不准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准在寝室内酗酒、赌博或保存、传播、观看淫秽物品,不得进行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七)不准私留本寝室以外的人员在寝室住宿;
(八)按时熄灯,熄灯后禁止喧闹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九)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十)严禁焚烧纸张和其他物品,熄灯后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十一)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杯、电饭锅、电水壶、电暖气、电热风等电热器具,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气罐,对以上使用的违章电器给予没收处理;
(十二)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报由电工进行维修,不准自行修理;
(十三)爱护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挪动;
(十四)不得上门推销物品。
本规定所指的集体宿舍包括学生宿舍、教工宿舍等学校统一管理的集中住宿场所。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部(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对造成后果的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二条校园经营秩序管理规定
(一)除学校允许开办的经营场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餐饮供应、商品买卖、加工修理、文化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校园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校园营业场所不得为色情、赌博、电子游戏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传播、复制、展示反动、淫秽、迷信物品。
(四)校园经营场所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五)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六)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兜售商品,不准露天摆摊出售商品。
(七)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临时设立的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经营物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校园集会活动管理规定
(一)在校园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等集会活动,应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主办单位落实好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二)学校有关单位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借学校设施、场地举办各类活动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向保卫部(处)提出申请,签订安全保证书并交纳安全保证金。
(三)举办校园集会活动应遵守下列程序:
1.学校各单位、群众团体举办大规模活动,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校内各部门、单位自行举办规模较小的活动,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学校允许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举办。
2.分管领导批准后,应提前3天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及安全防范措施等送保卫部(处)备案。
3.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指派安全负责人,负责查验票证,维护场内秩序。
4.举办活动单位要有主要领导现场负责,保持良好的场内秩序,并在入场后宣布有关安全规定和退场顺序。
5.举办活动单位应通知相关部门参加,协调做好疏散门开启、电气保障等工作。
6.保卫部(处)将根据活动规模和需要,适当安排保卫力量,做好活动现场的保卫工作。
(四)举办校园集会性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非法游行、集会。
2.禁止在非广告栏处张贴文字或图片,禁止私设广播站、台。
3.严禁从事封建迷信和有碍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赌博,严禁放映、展示具有色情、反动内容的声像物品;严禁从事带有邪教色彩和有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活动。
4.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违反防火安全规定。
5.未经领导批准以及未在保卫部(处)备案,不得在校园内举办营业性舞会、录像放映等娱乐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部(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一)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生社团组织的成立应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及丰富、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宗旨,不得从事、参与带有政治色彩的非法活动,不得搞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
(三)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原则上应限制在校内,在校外组织活动或与校外交往,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到保卫部(处)备案。
(四)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保证不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五)学生社团组织公开张贴各种通知、宣传品或出版物,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用语必须文明。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部(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第十五条 驻校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驻校建筑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保卫部(处)针对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对其治安、防火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为其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治安、防火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要按时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并对其行为负有管理、教育责任。
(三)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到保卫部(处)签订治安保证书和防火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四)各建筑施工单位招聘施工人员要严格把关,必须在进驻校园3日内将施工人员名单报保卫部(处)备案,并办理人员暂住登记和校园临时出入证等相关证件。对临时聘用的施工人员要随来随报。
(五)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地到校园内活动,未经同意,严禁出入学生宿舍、公用楼和教学区。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绿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部(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限制违反规定的施工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都要爱护各种建筑物、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纸张、丢弃废弃物品。校内场地、场所出租、出借须经学校批准,并报校保卫部(处)备案。
(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带宠物进入校园。
(三)外来施工、经商单位等必须按规定到校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和办理人员登记。校内联系、发包等责任单位(部门)具有事先告知和督办义务。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保卫部(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